新增房产的房产税从何时开始缴纳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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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房产的房产税从何时开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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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那位說房產稅從次月開始繳納,說得不夠清楚,具體情況如下:1.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月次月起繳納3.委托施工企業建筑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4.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5.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手續之次月起繳納6.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房產給別人的次月起
1、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2、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3、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8號)的相關規定: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里“建成”的概念應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2.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所謂“驗收手續”,應當是房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手續,也就是常說的“質檢站”。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新增房產的房產稅從次月開始繳納
1、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2、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3、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8號)的相關規定: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里“建成”的概念應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2.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所謂“驗收手續”,應當是房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手續,也就是常說的“質檢站”。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新增房產的房產稅從次月開始繳納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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