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来说说关于基因专利该不该受法律保护呢?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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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说说关于基因专利该不该受法律保护呢?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沃特·吉爾伯特:“我同意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存在什么專利。因為基因是基因組的一部分,我不認為一個基因就應該允許申請專利。但是一些公司就在申請專利進行基因檢測用于預測個人的某些疾病風險?!?br/>
從專利制度設置的本源來看,其所保護的是一種智慧成果、創新的技藝。我們之所以保護創新者,是因為他通過運用自己的智慧,創造出了原來不存在的東西,或者通過勞動改變了物體存在的狀態形式,使其變得實用或美觀。專利權保護制度是對創新者的創新精神和勞動價值的肯定?;谶@種肯定,各國都以法律的方式保護創新者的權利,使其保持繼續創造的積極性,推動社會的發展。正如我國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美國憲法關于著作權與專利制度的條款中也明確了其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以促進科學進步為目標。 因此,專利保護的對象要么是從“無”到“有”,要么是從“已有”到“經過改造的現在特有”。而基因或基因片段的分離并不是一個創造的過程,而是一個發現的過程,因為基因一直是以持續的狀態存在著,你看沒看到,它都在那里,不離不棄。
個人認為不應該,我們不能申請任何自然存在的物種的專利。由于基因是個體的一部分,因此我認為它不應該被允許申請專利,并且,專利只能控制商業行為,而不是用來獨霸學術研究的,科學研究更應該是開發的與共享的。
同意樓上的觀點。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由這個定義可以知道專利權實際上保護的是“發明創造”所產生的有形或無形的物質,對于基因來講,它其實是發現的過程,如果是指發現或檢測基因的技術或方法,應該是可以屬于允許申請專利的范疇的,但僅僅是天然的產物、現象這些的話,應該是不夠的。
目前,世界各國對于是否應給予基因(包括人體基因)專利保護以及提供保護的條件與范圍始終存在爭議。大多數科學家不贊成對人類基因給予專利保護,相反,法律專家和社會學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專利律師都比較贊成對人類基因給予專利保護。反對給予人體基因專利法保護的人一般認為:人作為主體存在,如果授予人體基因專利權,則有了可能破壞“主體平等”這一至高無上的法律原則,一部分人的生存與發59掌握在另一部分人手里,對人類基因授予專利會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理由是有人顧慮授予基因專利后,身體中含有該基因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被控告侵犯專利權,從而被專利權人所控制,失去人身自由,實質上淪為奴隸,破壞人類長久以來所期望建立的團結友愛的社會理想,這也是有違社會發展的歷史與趨勢的。 贊成給予人體基因專利法保護的人則認為:授予人體基因專利權,并不會直接導致一部分人淪為另一部分人的“奴隸”,專利權的行使仍會受到有關法律規范的限制。授予人體基因專利可以促進對人體基因研究的發展,專利保護有利于調動企業和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就沒有人愿意進行風險投資,從而使科學技術成為無源之水。而且,從根本上講,人類基因也是化學物質,對其授予專利權并不違反倫理道德,也不會對人類和社會造成任何危害。相反,其研究成果還會造福人類,用來解除人類疾病造成的痛苦,就象對藥品和化學物質給予專利保護一樣。為人類戰勝疾病提供保證,最終的目的是造福人類社會。從專利制度本身來看,專利制度并不會限制科學家利用先進技術進行科學研究和阻礙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也不會限制人身自由,它僅僅限制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進行的仿制行為。相反,專利制度還可以促進技術情報的提前公開和限制新技術的濫用,以使其不會違反倫理道德。? ? ? 從以上兩種觀點來看,“贊成”的觀點似乎更為合理一些。不僅如此,對授予基因專利所可能導致的基因專利濫用、基因歧視等問題并不能成為授予人體基因專利的障礙。這些問題并不屬專利法中所規定的倫理道德標準所應解決的問題。??從目前來看,我國人體基因專利申請的形勢已相當嚴峻,在我國專利法已對基因的可專利性作出認可的情況下,在倫理、道德方面也沒有實質性障礙的情況下,沒有任何理由再對人體基因的專利申請作出限制性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任何一個人體基因專利申請都可以授予專利權,在給予人體基因專利權的問題上仍然要堅持與給予動、植物基因專利權同樣的條件,即以實用性為核心的三性要求。
從專利制度設置的本源來看,其所保護的是一種智慧成果、創新的技藝。我們之所以保護創新者,是因為他通過運用自己的智慧,創造出了原來不存在的東西,或者通過勞動改變了物體存在的狀態形式,使其變得實用或美觀。專利權保護制度是對創新者的創新精神和勞動價值的肯定?;谶@種肯定,各國都以法律的方式保護創新者的權利,使其保持繼續創造的積極性,推動社會的發展。正如我國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美國憲法關于著作權與專利制度的條款中也明確了其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以促進科學進步為目標。 因此,專利保護的對象要么是從“無”到“有”,要么是從“已有”到“經過改造的現在特有”。而基因或基因片段的分離并不是一個創造的過程,而是一個發現的過程,因為基因一直是以持續的狀態存在著,你看沒看到,它都在那里,不離不棄。
個人認為不應該,我們不能申請任何自然存在的物種的專利。由于基因是個體的一部分,因此我認為它不應該被允許申請專利,并且,專利只能控制商業行為,而不是用來獨霸學術研究的,科學研究更應該是開發的與共享的。
同意樓上的觀點。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由這個定義可以知道專利權實際上保護的是“發明創造”所產生的有形或無形的物質,對于基因來講,它其實是發現的過程,如果是指發現或檢測基因的技術或方法,應該是可以屬于允許申請專利的范疇的,但僅僅是天然的產物、現象這些的話,應該是不夠的。
目前,世界各國對于是否應給予基因(包括人體基因)專利保護以及提供保護的條件與范圍始終存在爭議。大多數科學家不贊成對人類基因給予專利保護,相反,法律專家和社會學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專利律師都比較贊成對人類基因給予專利保護。反對給予人體基因專利法保護的人一般認為:人作為主體存在,如果授予人體基因專利權,則有了可能破壞“主體平等”這一至高無上的法律原則,一部分人的生存與發59掌握在另一部分人手里,對人類基因授予專利會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理由是有人顧慮授予基因專利后,身體中含有該基因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被控告侵犯專利權,從而被專利權人所控制,失去人身自由,實質上淪為奴隸,破壞人類長久以來所期望建立的團結友愛的社會理想,這也是有違社會發展的歷史與趨勢的。 贊成給予人體基因專利法保護的人則認為:授予人體基因專利權,并不會直接導致一部分人淪為另一部分人的“奴隸”,專利權的行使仍會受到有關法律規范的限制。授予人體基因專利可以促進對人體基因研究的發展,專利保護有利于調動企業和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就沒有人愿意進行風險投資,從而使科學技術成為無源之水。而且,從根本上講,人類基因也是化學物質,對其授予專利權并不違反倫理道德,也不會對人類和社會造成任何危害。相反,其研究成果還會造福人類,用來解除人類疾病造成的痛苦,就象對藥品和化學物質給予專利保護一樣。為人類戰勝疾病提供保證,最終的目的是造福人類社會。從專利制度本身來看,專利制度并不會限制科學家利用先進技術進行科學研究和阻礙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也不會限制人身自由,它僅僅限制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進行的仿制行為。相反,專利制度還可以促進技術情報的提前公開和限制新技術的濫用,以使其不會違反倫理道德。? ? ? 從以上兩種觀點來看,“贊成”的觀點似乎更為合理一些。不僅如此,對授予基因專利所可能導致的基因專利濫用、基因歧視等問題并不能成為授予人體基因專利的障礙。這些問題并不屬專利法中所規定的倫理道德標準所應解決的問題。??從目前來看,我國人體基因專利申請的形勢已相當嚴峻,在我國專利法已對基因的可專利性作出認可的情況下,在倫理、道德方面也沒有實質性障礙的情況下,沒有任何理由再對人體基因的專利申請作出限制性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任何一個人體基因專利申請都可以授予專利權,在給予人體基因專利權的問題上仍然要堅持與給予動、植物基因專利權同樣的條件,即以實用性為核心的三性要求。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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