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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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兩個人注冊的公司叫什么
- 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司法解釋
- 合伙企業法司法解釋
- 合伙企業法司法解釋
- 合伙企業法司法解釋
兩個人注冊的公司叫什么
法律主觀:
兩個人一起成立公司,首先提出名稱申請,申請名稱的法定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名稱核準后,即可正式申請設立,法定期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法 》第一章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 合伙企業 ,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 合伙協議書 、 合伙人 身份證 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 經營范圍 中有屬于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 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名為合伙實為借貸的認定. 雖然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合伙協議》,但協議約定一方當事人只出資,不負擔風險,保底收益,該類協議約定不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合伙特征,名為合伙協議,實為借款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伙事務的執行;(七)入伙與退伙;(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違約責任。
合伙企業法司法解釋
合伙企業的清算,在經濟上要公正地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在法律上要消滅合伙企業的資格,是一項量大且復雜的工作。為保證清算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清算效率,減少清算損失,維護債權人、合伙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明確清算人的職責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2)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自愿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給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個以上當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5)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合伙企業法司法解釋
合伙企業的司法解釋,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合伙企業法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
法律規定,新 合伙人 入伙,除 合伙協議 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 合伙企業 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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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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