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什么意思(地役权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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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 什么叫地役權 舉例說明
- 地役權是啥意思
- 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是以他人不動產提供給自己不動產便利的權利。為他人土地的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一般因通行、取水、采光、排水等需要,應當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什么叫地役權 舉例說明
法律分析: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后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第三百八十二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三條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第三百八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地役權是啥意思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是益物權的一種。我之前有作過了解,通俗來講就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一、地役權的含義: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1、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2、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二、地役權人的權利
1、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地役權是權利人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此,地役權的實現必須以使用供役地為條件。地役權人可以按照地役權設定合同約定的使用目的、范圍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2、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為必要的附屬行為,例如地役權人為實現其取水權,需要從供役地上通行。對于此種通行,供役地人也應當允許。
3、設置附屬設施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屬設施。例如,為了取水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等設施,為了通行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道路等。
此外,地役權是一種從屬性權利,因此,地役權不能夠被單獨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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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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