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近100万买凶宅起诉后卖家退23万 法院:卖家有义务告知实情
11月18日消息,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聽到“兇宅”這個詞語,它實際上并不是法律概念,不過賣家在出售房屋時,有義務告知買方實情。
重慶大足法院最新披露了一起這樣的案例,最終賣家需退還買家23萬元。
據悉,2023年5月,唐某經房產中介“牽線搭橋”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唐某以99.8萬元的價格購買張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然而。
住進新家不久的唐某,偶然得知該房屋在2018年時,發生了裝修工人觸電死亡的事故,而張某在出賣房屋時并沒有告知這一情況。
唐某認為,張某隱瞞該房屋出現非正常死亡事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遂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張某返還全部購房款并賠償其他損失。
張某則不同意撤銷合同,認為房屋發生工人觸電死亡的意外事故并不是人們通常認為的“兇宅”,自己并不構成欺詐。
經主持調解,唐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但張某退還唐某房款23萬元。
法院表示:
“兇宅”并非是一個法律概念,無法在實體法律上對其進行準確的定義,而是一種民間概念,是日常生活中人們追求喜慶吉祥、忌諱死亡和趨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產物。
從習慣上來說,在房屋內發生過自殺、兇殺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情形一般認為是屬于“兇宅”,雖不構成人們對房屋本身使用的障礙,但會影響使用人的心理,其市場價值一般也會比正常房屋低很多。
因此,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會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產生重大影響,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負有向買受人如實披露告知的義務,將實際情況如實告知買受人。
否則,即使交易能夠一時達成,后續一旦被發覺,將會帶來更多的麻煩和糾紛。
房子:示意圖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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