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三种类型(抗辩权的三种类型举例)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抗辯權的三種類型(抗辯權的三種類型舉例)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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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法律主觀:
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呢 1、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 強制執行 ;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 仲裁 ,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 2、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3、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 民法典 第526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4、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抗辯權存在于雙務合同中,是債務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抗辯權的類型有很多,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每一種抗辯權具體成立條件也不一樣,但是都要符合雙方互相負有債務、一方債務履行出現問題等條件。抗辯權行使后,合同履行中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怎么解決要注意什么的責任的 法律知識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 債務 ,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三種類型的抗辯權如下:1、不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相互負債,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對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有權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義務,一方有權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拒絕對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權利;
3、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相互負債,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主要在于:
1、對抗的內容不同;在是否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方面不同;
2、對抗內容不同。抗辯的對抗內容體現在:對方的權利未發生,或者對方的權利雖然曾經發生過,但已因某種事由而消滅。而抗辯權是請求權的對抗權,其對抗內容體現在:雖然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是自己依據抗辯權享有拒絕給付的權利。是否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方面不同。訴訟中,事實抗辯無需當事人主張,法官可以主動援引。而抗辯權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法官不可主動援引;
3、抗辯與抗辯權具有不同的法律內涵:前者有時泛指所有的防御主張,有時卻特指對請求權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所提出的異議;后者以請求權為產生和行使的前提,以對抗請求權為目標,常以“拒絕給付”為表征。
綜上所述,抗辯權的三種類型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二)先履行抗辯權。(三)不安履行抗辯權。(四)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抗辯權分為訴訟時效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抗辯權分為以下三種
一、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二、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抗辯權的三種類型(抗辯權的三種類型舉例)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抗辯權的三種類型(抗辯權的三種類型舉例)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抗辩权的三种类型(抗辩权的三种类型举例)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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