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何为“社会”?——《“社会”的发现:晚清民初“社会”概念研究》深入探究“社会”的生成和普及
原標題:讀書 | 何為“社會”?——《“社會”的發現:晚清民初“社會”概念研究》深入探究“社會”的生成和普及
《“社會”的發現:晚清民初“社會”概念研究》 是研究“社會”概念興起和廣泛運用的首部系統專著。作者從詞匯史和概念史切入,爬梳了“社會”這一詞語由西方引介到中國,并且逐步普及的過程。全書將清末報刊和著作中使用“社會”一詞的頻次進行量化分析,材料豐富,論證周詳,揭示了“社會”逐漸取代“群”“人群”等詞的原因。同時,作者并不只聚焦于詞語的考證和論述,而是以“社會”一詞為切入,再現了嚴復、梁啟超等近代學人對“社會”概念的討論,呈現晚清民初各種思想和潮流的角力、爭持和交替。
《“社會”的發現:晚清民初“社會”概念研究》,承紅磊 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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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啟超的“社會”及其含義
梁對“群”“人群”“社會”的使用有一個轉變的過程,而最終“社會”一詞在這種競爭中勝出。但新詞“社會”究竟提供了怎樣的可能性?也即梁借助“社會”一詞表達了什么樣的新觀念?
從梁的文章來看,“社會”主要有五種含義:
第一是作為倫理上盡義務的對象。如前所述,流亡日本后,“養吾人國家思想”是梁在此一時期所關注的一個持續的主題。但是梁的主題非僅國家思想而已,實際乃是群體思想。在此點上,社會觀念與國家觀念相輔相成。如在《新史學》中,梁強調以往史家“知有個人而不知有群體”,以至“我國民之群力、群智、群德所以永不發生,而群體終不成立也”。以此為基礎,梁重新定義了“歷史”:“歷史者,敘述人群進化之現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
在1900年,梁已討論到中國人被譏為“一盤散沙”,主要是因為無“合群之德”,而所謂“合群之德”,即指“以一身對于一群,常肯絀身而就群。以小群對于大群,常肯絀小群而就大群。夫然后能合內部固有之群,以敵外部來侵之群”。在《新民說》之《論公德》中,梁解釋“公德”為:“人群之所以為群,國家之所以為國,賴此德焉以成立者也。”梁認為“新倫理所重者,則一私人對于一團體之事也”。中國“君臣”一倫不足以盡國家倫理,“朋友”一倫也不足以盡社會倫理。梁并認為:“群之于人也,國家之于國民也,其恩與父母同。蓋無群無國,則吾性命財產無所托,智慧能力無所附,而此身將不可以一日立于天地。故報群報國之義務,有血氣者所同具也。茍放棄此責任者,無論其私德上為善人、為惡人,而皆為群與國之蝥賊。”這里已經在樹立“群”(社會)與國家相似的正當性了。梁宣稱“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萬千條理即由是生焉。本論以后各子目,殆皆可以‘利群’二字為綱,以一貫之者也”。此時梁已屢次強調對社會應盡之義務,如對留日學生則曰“被社會之推崇愈高者,則其天職亦愈高”,稱自己之言論時則曰“以是為對社會之一責任而已”。
第二是作為個人活動之背景,在此意義上的“社會”又常常是被作為需要戰斗、克服的對象來說的。梁自作文章中第一次較多使用“社會”一詞是在為其師所作的傳記中。他區分人物為應時人物和先時人物,“先時人物者,社會之原動力,而應時人物所從出也。質而言之,則應時人物者,時勢所造之英雄;先時人物者,造時勢之英雄也”。在梁看來,“凡真人物者”,“或順勢而為社會導,或逆勢而與社會戰。不能為社會導者,非人物也;不敢與社會戰者,非人物也”。梁評價其師為“中國先時之一人物”,其實,梁又何嘗不以此要求自己?這在其《舉國皆我敵》一詩中最為明顯:
舉國皆我敵兮,吾能勿悲!吾雖悲而不改吾度兮,吾有所自信而不辭。世非混濁兮,不必改革,眾安混濁而我獨否兮,是我先與眾敵。闡哲理指為非圣兮,倡民權謂曰畔道。積千年舊腦之習慣兮,豈旦暮而可易。先知有責,覺后是任。后者終必覺,但其覺匪今。十年以前之大敵,十年以后皆知音。……眇軀獨立世界上,挑戰四萬萬群盲。一役戰罷復他役,文明無盡兮競爭無時停。百年四面楚歌里,寸心炯炯何所攖。
在梁看來,當日中國之“社會”為一“久經腐敗之社會”或“幾無一部分而無病態”,原因之一乃“專制政體之陶鑄”。梁說:“吾民族數千年生息于專制空氣之下,茍欲進取,必以詐偽。茍欲自全,必以卑屈。其最富于此兩種性質之人,即其在社會上占最優勝之位置者也。而其稍缺乏者,則以劣敗而澌滅,不復能傳其種于來裔者也。是故先天之遺傳,盤踞于社會中,而為其公共性。種子相熏,日盛一日,雖有豪杰,幾難自拔。”因此梁認為不僅有提倡公德之必要,還應提倡私德,其重點則為“正本”“慎獨”“謹小”。
正因為深知成為“人物”之不易,他十分崇拜英雄,并借用卡萊爾(原文作卡黎爾)之言曰:“英雄者,上帝之天使,使率其民以下于人世者也。……征諸古今東西之歷史,凡一國家、一時代、一社會之污隆盛衰,惟以其有英雄與否為斷。”梁甚至認為“非以血洗血,則不能改造社會,而發揚世界之大精神。而欲改造社會,必先自改造我躬始”。梁似乎忘記了他早前講過“英雄者不祥之物也”。
梁之“新民說”可能也受到此種對“社會”看法之影響,其言曰:“能去舊染之污者,謂之自新;能去社會舊染之污者,謂之新民”。在此種意義上,梁也曾用到對“社會”定性之“社會性質”,不過還不太常用。
第三是用作生活的一個側面,如區分“政治上”“社會上”,以及區分“社會”和“國家”。梁認為周、秦之間諸子時代的中國思想,在“政治上之思想”“社會上之思想”“藝術上之思想”,“皆有亭毒六合包羅萬象之觀”,較希臘有過之而無不及。
在此意義上,“國家”與“社會”開始有微弱區分。如梁認為當時之國家競爭,“非屬于國家之事,而屬于人群之事”,不過此處之“國家”意為“一姓私產”,“人群”則偏重于國民。
對“政治”與“社會”,“國家”與“社會”所做之區分,使梁注意到“社會”問題,進而萌生改良社會之念。梁認為中國“三千余年,而所謂家族之組織,國家之組織,村落之組織,社會之組織,乃至風俗、禮節、學術、思想、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現象”,“巋然與三千年前無以異”。因此只在政治上努力,無法解決根本問題。況且“群俗不進,則并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見其能達也”。在梁看來,當日之社會,“其尋常人隨波逐流,為腐敗之空氣所吞滅。若其少年踸踔有氣之士,則其舉動又往往奔軼于道德之范圍外”,這是因為“社會一種秋冬之氣,實有以造之。欲為根本的救治,非春夏其社會焉不可”。
梁還從社會組織上覺察到中國與西方的不同,他在論述國人“有族民資格而無市民資格”時稱“吾中國社會之組織,以家族為單位,不以個人為單位”,認為這是周代宗法制猶存。這與嚴復在《社會通詮》中的觀點是一致的。
作者:承紅磊
文:承紅磊 編輯:蔣楚婷 責任編輯:朱自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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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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