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粤题库】国家开放大学2021春2108刑法学(2)答案
試卷代號:2108
2 0 2 1年春季學期期末統一考試
刑法學(2) 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
(供參考)
2021年7月
一、選擇題(每小題的備選答案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請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字母填入題目括號內。多選、少選均不得分。每小題3分,共21分)
1.ABCD 2.C 3.D 4.D 5.ABD
6.B 7.ABC
二、填空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8.策劃 實施
9.已滿14周歲
10.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
11.過失致人死亡罪
12.勒索財物 人質
13.合法從業的醫務人員 就診人
14.牟利 明知
15.自然災害 突發事件
16.組織者 領導者
17.職權 地位
三、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0分)
18.法定刑:就是指刑法典分則罪刑式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定的適用刑罰的種類和幅度。
19.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20.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2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2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簡答題(每小題12分,共24分)
23.簡述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4分)
本罪的構成特征是:
(1)侵害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使用過程中的火車、汽車、
電車、船只、航空器。(3分)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進行破壞,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者毀壞危險的行為。(2分)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分)
(4)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1分)
24.簡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4分)
本罪的構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判決裁定的正常執行活動。行為指向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2分)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2分)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人。(2分)
(4)主觀方面是故意。(2分)
五、分析案例(15分)
25.試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李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評分要點:
(1)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分)
(全部判斷錯誤者,全題不得分;只答出其中一罪者,全題得分不得超過8分)
(2)李某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屬于刑法規定的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應當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負刑事責任。(4分)
(3)李某明知用水果刀捅人會致人受傷甚至死亡,卻不計后果,將吳某捅成重傷,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特征,因而構成故意傷害罪。(4分)
(4)李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客觀方面的構成特征,但因其不滿16周歲,不符合盜竊罪的主體條件,因而不構成盜竊罪。(3分)
(5)李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不能適用死刑。(2分)
(視論述情況適當給分)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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