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的摘要
最近把幾年前出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釋義》細細研讀了一番,雖然這個條例作為我們這個領域的最高規范文件我看了很多遍,但很多條目如果不看釋義還是不能深入領會,所以即使是多年前的材料,但依然很有收獲,摘錄部分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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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釋義中: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一項社會性非常強的工作,因此必須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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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釋義中:給與獎勵的主體是人民政府,被獎勵的主體是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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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釋義中:地質災害調查不同于一般的地質礦產調查,不一定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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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釋義中: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的依據是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調查的結果,但要綜合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內容。規劃編制主體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建設水利交通燈部門。地方規劃的批準程序類同全國規劃,即先組織專家論證,然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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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釋義中:地質災害易發區必須經過地質災害基礎調查,才能劃定。地質災害重點防護區是指根據地質災害現狀和需要保護的對象而提出的應當給予重點防護的區域。如人口集中居住的城市集鎮村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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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釋義中: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集鎮規劃時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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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釋義中:在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中應當依據氣象趨勢預測,對地質災害作出短期預報(幾個月內);而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屬于臨災預報(幾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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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釋義中:省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側重點,主要是以區域災害預報,同時兼顧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市級縣級年度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治和減災措施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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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釋義中:無法再可行性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才在建設工程項目申請用地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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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釋義中: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須進行驗收,驗收的依據是經正式批準的地質災害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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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釋義中: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發生地質災害后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兩種情況的調查內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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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釋義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界定地質災害責任人的組織者。地質災害治理責任主要包括:提供地質災害治理所需費用、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向主管部門報送地質災害治理方案、承擔或者委托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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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釋義中: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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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釋義中:有權給予行政處分的主體,是與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具有直接隸屬關系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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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的摘要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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