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5)--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下)
學習筆記,僅供學習
文章目錄
- 犯罪心理的形成與內在因素的影響
- 犯罪動機
- 犯罪動機的轉化
- 不明顯的犯罪動機
- 犯罪者的智力特征
- 智力描述
- 智力犯罪
- 犯罪者的氣質特征
- 氣質的概念
- 氣質與犯罪
- 犯罪者的情緒、意志特征
- 情緒的概念和分類
- 不良情緒與犯罪
- 情緒障礙與犯罪
- 意志的一般概念
- 犯罪者的意志特征
- 犯罪者的性格特征
- 性格的概念
- 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 犯罪者的自我意識
- 自我意識的概念
- 自我意識障礙與犯罪
犯罪心理的形成與內在因素的影響
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的轉化
犯罪動機的轉化是指在準備、實施犯罪行為及犯罪后的過程中,犯罪動機在不同方面發生的變化。
- 表現在不同時間階段的動機轉化
在準備、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及犯罪行為的結束的不同時間階段,都可以發生犯罪動機的轉化。
- 表現為不同發展方向的動機轉化
這主要是在準備、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發生的所謂犯罪動機的良性轉化和惡性轉化。犯罪動機的良性轉化,是指在準備、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于內、外因素的影響,使犯罪人放棄犯罪動機,停止犯罪行為或者減輕犯罪動機的反社會性,實施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為的情況。犯罪動機的惡性轉化,是指在準備、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于內外因素的影響,使犯罪動機的反社會性增強和產生了更為嚴重的形式:一是同一犯罪動機的反社會性增強;二是在犯罪過程中產生了新的更為嚴重的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的轉化,通常是犯罪人在犯罪動機形成后,由于主體因素的變化、客觀因素變化及其相互作用所帶來的結果。
影響犯罪動機轉化的主體因素:
①生理狀況的變化
②個性的影響
③犯罪經驗的影響
④犯罪工具、手段的變化
⑤共同作案人的變化
影響犯罪動機轉化的客觀因素:
①環境的變化
②目標的變化
③被害人態度的變化
④突發的障礙因素
上述影響犯罪動機轉化的主體因素和客觀因素,不是單向地、個別地發生作用的,而是交叉地、同時發生相互作用的。犯罪動機轉化,是新的動機沖突的結果,這種新的動機沖突的過程,既可以延續一段時間,也可以表現為瞬間性的。
不明顯的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雖然錯綜復雜,但也有一定的范圍,就一般情況來說,各種犯罪都存在著特定的犯罪動機,不至于相混淆。但這只是就一般情形而言的,對于一些特殊的個別犯罪來說,存在著一些犯罪行為與所出現的動機不相符合的情況,如犯罪者故意傷害其心愛的人,或殺害其向來崇敬的人,在該類情形中,犯罪者所出現的動機難以理解,這就是所謂犯罪動機不明顯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無法從一般犯罪動機的觀點予以說明,只能從犯罪者的人格特征方面予以整體考察。
從已有的相關研究來看,容易出現不明顯犯罪動機的犯罪者主要有以下兩種:
- 少年犯
由于心理(或精神)未成熟的原因,少年所實施的犯罪往往在思想上欠考慮。我們常??梢钥吹?#xff0c;少年犯罪中所出現的動機在成人犯罪中很難發現。
與成人犯罪相比,少年犯罪中常表現出下列特有的動機:
(1)好奇動機
(2)娛樂動機
(3)自我顯示動機
(4)尋求刺激的動機
(5)要求獨立的動機
青少年的犯罪動機除了具有犯罪動機的普遍牲外,還具有下列特殊性:
(1)犯罪動機的產生易受外界刺激(誘因)引起;
(2)犯罪動機易變化、不穩定;
(3)產生惡性轉化的情況較多。青少年的犯罪動機不但容易轉化,而且向惡性轉化的情況較多;
(4)犯罪動機有強烈的情緒性和情感性;
(5)犯罪動機的未被意識到的特征比較顯著。從青少年犯罪動機的特征來看,未被意識到的特征要比中、老年犯罪動機顯著,這是青少年的意識水平還不夠高的表現。
- 精神病犯
精神病發作中的行為,無動機可言,但精神病人并非是在心神喪失狀態中實施了犯罪行為,雖然有犯罪動機出現,但因其屬于異常人格,犯罪動機不同于正常人的犯罪動機。
一般來說,精神病犯罪人在犯罪活動中常表現出以下幾種動機特征:
(1)缺乏作案動機或犯罪動機;
(2)作案動機的奇特性
(3)動機所指向的目標的不確定性
(4)動機缺乏利己性
(5)動機具有沖動性和無意識性。
犯罪者的智力特征
智力描述
心理學家雖然對智力的確切含義眾說紛紜,但大多數都認為智力包含三個方面的能力:
①智力是個體適應環境的能力。個體對其所生活的環境,尤其對變化莫測的新環境越能適應,即表示其智力越高。
②智力是個體學習的能力。凡個體對新事物的學習較易、較快,又能利用經驗解決新問題,即表示其智力較高。
③智力是個體抽象思維的能力。凡個體能由具體事物獲得概念,能運用符號作合乎邏輯的評價、推理、判斷,即表示其智力較高。
智力犯罪
從整體上來說,犯罪者和其他的人在智力上沒有明顯的差別。
隨著研究的深入,人們對犯不同類型罪的人分別進行了一些智力測查,發現縱火犯的智力較低,其次是性犯罪,而sha|人、偽造公文的犯罪大多智力較高。
洪厚德等人曾用韋克斯勒智力量表在1984年對119名少年犯和77名工讀生進行了智力測試,并對青少年犯罪與智力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其主要結果和結論有:
(1)從 119名少年犯的統計資料來看,他們的智力偏低,平均屬于智力中下。
(2)雖然少年犯的智力總的說來是偏低的,但是不同的犯罪類型其智力發展情況又有差異,其中,流氓類的智力較低,而在流氓類中強|jian這一分類的智力又最低( IQ平均為 79. 27)。在強|jian這一分類中強|jian|幼女 這類行為人的智力又是最低的( IQ平均為 72. 8)
(3)由于各類違法犯罪者的智力存在差異,因此不宜籠統地認為違法犯罪行為和智力發展有什么相關,而應該從違法犯罪的不同類型計算它和智力的相關。從總體上來說,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和他們的智力發展不存在明顯的相關關系。
這一研究結果與國外資料相比有以下幾點是相似的:
(1)第一,總的來說,不應將智力不發展水平視作為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2)第二,嚴重犯罪的少年的智力發展水平,平均比一般違法少年的智力發展水平要低;
(3)第三,犯有強|jian罪的青少年的智力發展水平較差,犯有jian幼罪的更差;
總之,智力水平的高低并不決定個體是否犯罪。即使是對某些犯罪類型來說,智力只不過是引起犯罪諸因素中的一個,絕不能以此否定社會因素的作用。從大量的案件看,從高智商到低智商都有犯罪事例,只不過在犯罪類型上有所差異。但是,智力水平卻與犯罪者采用什么手段密切相關。
現在,人們傾向于認為,智力的高低可能影響到犯罪的類型、作案方式以及侵害對象的差異,并在犯罪后的心理感受上表現出不同的特征。
犯罪者的氣質特征
氣質的概念
所謂氣質是指個人所具有的典型的、穩定的心理活動的動力特征。氣質使一個人的全部心理活動和行為都染上個人獨特的色彩。
巴甫洛大根據神經活動的基本過程(興奮和抑制)的三種特性,即強度、平衡性、靈活性,把神經活動劃分為四種基本類型,對氣質給予了自然科學的解釋。他根據高級神經活動的前述三種基本特性的不同組合,把動物和人的高級神經活動分為四種基本類型:
①強、平衡、靈活型(活潑型);
②強、平衡、不靈活型(安靜型);
③強、不平衡型(不可抑制型);
④弱型。
并認為,上述四種神經系統的基本類型是動物與人共有的。因此,稱為一般類型。神經系統的一般類型是氣質的生理基礎,氣質是神經系統一般類型的外在表現,活潑型相當于多血質,安靜型相當于粘液質,不可抑制型相當于膽汁質,而弱型相當于抑郁質。
但應該注意到,氣質是心理特征,高級神經活動類型是氣質的生理基礎,二者密切相關,但不等同,因為影響氣質的因素是復雜多樣的。
因此,在判別一個人的氣質特點時不能機械勉強地把它歸于上述四種氣質中的某一種,而應客觀地加以評價。
氣質與犯罪
人的高級神經活動類型是先天的,與生俱來的,具有較大的穩定性,相應地,人的氣質也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當然,在后天環境的影響和要求下,也是可以改變的,但這種變化是相當緩慢而微小的。此外,氣質只表明一個人心理活動的動力特征,不涉及心理活動的方向和內容。每一種氣質類型既有積極的一面,又有消極的一面,因此,氣質本身沒有好壞之分。任何一種氣質類型都不能決定一個人智力發展的水平,更不能決定其品德的高低。當然也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犯罪。從一些學者的研究來看,任何一種氣質類型都有犯罪的實例。
但是,氣質類型與犯罪類型存在著一定的相關。
在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中,在犯罪活動中,氣質不能起發動或制止的作用。但是,當一個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之后,氣質可能影響他們選擇的犯罪行為類型、犯罪手段和方式。
總之,氣質是每個人最早出現,并比較穩定的一種人格特征,但它并不決定人的行為性質,只影響人的行為方式。
犯罪者的情緒、意志特征
情緒的概念和分類
情緒是人對反映內容(客觀現實)的一種特殊的態度體驗、它具有獨特的主觀體驗形式、外部表現并且總是伴有植物性神經系統的生理反應。
情緒的產生是以客觀事物和對象是否滿足人的需要為中介的,依需要是否滿足,情緒是否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質。
根據情緒體驗的特點可以把情緒分為激情、應激和心境等基本形態。
激情是一種持續時間短、表現劇烈、自我控制力減弱的情緒。激情通常是由一個人生活中具有重大意義的事件所引起的。
激情發生時有很明顯的外部表現(如咬牙切齒、面紅耳赤、冷汗一身、手舞足蹈),有時甚至發生痙攣性動作。處在激情狀態下的人,往往會改變自己原來的觀點,把發生的許多事情看得不同尋常,給予完全不同的解釋,使習慣的行為方式遭到破壞;其認識活動的范圍往往會縮小,往往只指向引起激情體驗的對象,而較少考慮其他方面;意識清晰度降低,控制自己的能力減弱,行動完全受激情支配,往往不能約束自己的行動,不能正確地評價自己的行動的意義及后果,完全關注于自己的激情狀態之中。
當然,根據激情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兩類:
①積極的激情
②消極的激情
激情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3個階段:
(1)在第一階段,意識控制減弱,不由自主地離開一切無關的,甚至在實際上很重要的東西。在這一階段,無論是成人,還是兒童,一般都能制止住自己。
(2)在第二階段,人常常失去意志的監督,發生不可控制的動作和失去理智的行為。在這個階段發生的行為,往往使個人在事后回想起來時感到羞恥和后悔。
(3)第三階段出現在激情爆發之后,這時會出現安靜和某種疲勞現象,在更為嚴重的情況下,會出現極度疲乏、精力衰竭,對一切都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呆立不動,有時精神萎靡,即所謂激情休克。有時興奮持續時間很長,并周期性地加強或減弱。
應激是出乎意料的緊張情況下引起的情緒狀態。在不尋常的緊張狀況下人體會把各種資源(首先是內分泌資源)都動員起來,以應付緊張的局面,這時所產生的復雜的生理和心理反應都屬于應激狀態。
心境是一種比較持久的、微弱的、影響人的整個精神活動的情緒狀態。心境不是關于某一事物的特定的體驗,它具有彌散性的特點。當一個人處于某種心境中,往往以同樣的情緒狀態看待一切事物。
心境可以由對人是有重要意義的各種情況所引起。工作的順逆,事業的成敗,人們相處的關系,健康的情況,甚至自然環境的影響,都可以成為引起某種心境的原因,但歸根結底取決于自己的立場觀點。
不良情緒與犯罪
- 不良情緒的積累易導致犯罪行為
當一個人的需要受阻時,常常會出現一些諸如嫉妒、怨恨、敵視、不滿等消極的情緒體驗,這種不滿情緒的不斷產生、發展、變化和日益積累起來,就會使有機體處于持續的緊張狀態,即所謂的“欲求不滿”。人的攻擊性往往是這種“不滿”體驗導致的反應形式之一。這些消極的情緒體驗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排解,就會使機體出現一定程度的心理失衡,當一個人長期對某種事物處于否定的情緒體驗之中,久而久之,使消極情緒的積累達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對犯罪心理的形成起著加速和催化的作用。
- 兩種劇烈情緒狀態下的犯罪
在激情狀態下的犯罪,就是由于犯罪人情緒體驗發展到閾限而爆發的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在激情狀態下的犯罪一般都沒有預謀的過程,甚至表現得不合邏輯和不協調,任其激情支配下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不計后果。往往在行為發生后的一段時間里才逐漸使意識得到恢復,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激情狀態下的犯罪行為,通常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影響極壞。
從司法實踐的案例來看,在激情狀態下,從犯罪心理的出現到犯罪行為的完成,通常有兩種情況:
(1)一是當時立即產生犯罪沖動引起犯罪行為;
(2)二是不良情緒的長期郁積。
在應激狀態下的犯罪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如當自身受到侵害或被襲擊時,為應付危險情景下的過失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行為(避險過當或防衛過當造成的過失);也可能是犯罪者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遇到受害者的頑強反抗或面臨被揭露的危險時,突然發生的攻擊性暴力行為,由第一犯罪動機轉移到第二、第三犯罪動機,這往往是由強烈的恐懼感所引起的。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動機可能向惡性轉化。
一般說來,在應激狀態下之所以出現過失犯罪行為,主要是因為人在應激狀態下對行為缺乏抑制,思維發生紊亂使意識狹窄,形成感知、記憶上的錯誤,作出不適應的應激反應。
情緒障礙與犯罪
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系非常密切,許多情緒障礙都能引起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情感高漲、欣快癥、易激惹、情感爆發、病理性激情、極度抑郁等。
意志的一般概念
意志是自覺地確定目的,根據目的支配、調節行動,從而實現預定目的的心理過程。
意志對人的行為有調節作用,這種調節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一是發動行為去達到目的
(2)二是抑制那些違背愿望,與目的相反的行為。
意志的特征表現為:有明確的預定目的。當一個人對行動的目的愈明確,意志就愈堅定,任何沖動的行為、盲動的行為都是缺乏意志的行為;
意志行動與非意志行動的區別,就在于能否發揮意識的作用去克服困難,排除行動中的障礙。
犯罪者的意志特征
違法犯罪者常表現為如下意志特征:
- 行為目的選擇的反社會性
從意志選擇的社會意義來看,故意犯罪者的行為目的的選擇常具有反社會的性質。
- 意志選擇缺乏果斷性
缺乏果斷性是意志品質的缺陷,一方面表現為遇事優柔寡斷,患得患失,在各種動機之間,在不同目的、手段間搖擺不定、遲遲難于取舍,在受到暗示和教唆后,便立即產生犯罪意識;另一方面表現為輕率、不能深刻地考慮行為目的及達到目的的正確方法,僅憑一時沖動,輕舉妄動。
- 缺乏自制力
自制力缺乏是犯罪者的又一特點,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生活目的不明確,沒有形成堅強的個性,容易被外界不良刺激所誘惑,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陷于違法犯罪。
犯罪者的性格特征
性格的概念
性格是一個人在對現實的穩定態度和習慣化了的行為方式中所表現出來的個性心理特征。
性格是人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在與客觀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的。當客觀事物作用于個體時,人往往會對它抱有一定的態度,并且作出與這種態度相符合的行為方式。一個人對現實的各種態度在相似的情景中不斷出現,并在認識、情感和意志活動的反映機構里保存、鞏固下來,便構成了每個人所特有的態度體系,以及與此相適應的、通過不斷地重復而習慣化了的行為舉止。這些對現實的穩定態度和習慣化了的行為方式,就構成了人的性格。
值得注意的是,性格是指貫穿于一個人整個行為中具有穩定傾向的、經常表現的心理特征,絕不是指某些偶然的、暫時表現出來的心理特征。
性格具有社會性,它是社會、歷史、文化的產物,是個體在與周圍社會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因此,從它所包含的社會意義來說,它有好壞之分。
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研究發現,犯罪行為與不良性格特征有著密切的關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不良性格引起的,不良性格僅是造成行為人違法犯罪的因素之一。
但不良性格是犯罪人重要的心理動因,這是在預防犯罪、打擊犯罪、改造犯罪人的過程中尤其應該注意的問題。
犯罪者的自我意識
自我意識的概念
所謂自我意識是指一個人對自己各種身心狀況的意識。自我意識是一種多維度、多層次的心理系統。
從結構形式上來看,自我意識表現為具有認知的、情緒的和意志的形式。
屬于認知形式的有:自我感覺、自我觀察、自我觀念、自我分析和自我批評等,統稱為自我認識。例如,有些人說:“我是誠實的”;“我有冷靜的頭腦”;
屬于情緒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愛、自尊、自恃、自卑、責任感、義務感、優越感等,統稱為自我體驗。以體驗的形式表現出人對自己的態度,在同他人的比較中評價自己。
屬于意志形式的有:自立、自主、自制、自強、自衛、自信、自律等,可以統稱為自我控制。自我控制主要表現為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活動的調節,自己對待他人和自己態度的調節等。
自我意識的上述三種表現形式綜合起來、相互聯系起來,便成為一個人的個性的中心內容——自我。
從內容上來看,自我意識又可以分為生理自我、社會自我和心理自我。
生理自我,是指個人對自己的身體的意識,包括占有感、支配感和愛護感。這些意識是通過學習的結果,是逐漸形成的。
社會自我,就是個人對自己在社會關系、人際關系中的角色的意識,包括個人對自己在社會關系、人際關系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意識,對自己所承擔的社會義務和權利的意識等。
所謂心理自我,就是個人對自己心理的意識,包括個人對自己的性格、智力、態度、信念、理想和行為等的意識。
就自我認識中的自我觀念來看,又可分為現實自我、投射自我、理想自我。
現實自我也稱現實我,是個人從自己的立場出發對自己目前的實際狀況的看法。
投射自我也稱鏡中自我,是個人想象中他人對自己的看法,如想象他人心目中自己的形象,想象他人對自己的評價,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自我
理想自我也稱理想我,是指個人想要達到的完善的形象,如個人的生活目標和對將來的期待、抱負和成就,以及自己想成為什么樣的一個人。
自我意識障礙與犯罪
自我意識障礙是指個人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軀體狀況和精神狀態的一種精神病癥狀。
通常將自我意識障礙分為人格解體、雙重人格、交替人格、人格轉換、自我界限障礙及自知力缺失等具體形式。
處于自我意識障礙狀況下的人,常有兩種極為顯著的心理與行為特征:
①對周圍缺乏興趣、沒有精神、不負責任。他們喪失自尊,不關心社會和他人,不是夸夸其談、自我吹噓,就是充滿自卑感,用自我欺騙的方式來維持內心的平衡,因此,他們都表現出強烈的自我中心傾向和自私心理。
②偏重物質享受的傾向。由于不能在自己的工作中尋求滿足,就試圖在閑暇和大眾娛樂中尋求生存的道路,因此,趨向金錢價值的志向就越來越高,使許多青少年一心追求金錢,為了獲得金錢什么都不顧惜,從而導致了大量的與獲取金錢、財物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他們一方面無止境地追求物質享樂,另一方面又常常面臨著貧困感,這種消費心理的持續發展,就會養成徹底的利己主義,形成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心理基礎。
創作挑戰賽新人創作獎勵來咯,堅持創作打卡瓜分現金大獎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5)--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下)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 上一篇: 《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4)--
- 下一篇: 幼儿园诚实不说谎教案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