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微信转账截图能否要回出借钱款?
來源:檢查日報
文/ 潘家永
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 年 8 月 16 日,俞某打電話給唐某稱自己父親生病要交住院費,想向他借款 5000 元,唐某很快在微信上給俞某轉了 5000 元。由于說好只是周轉十來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借條。可一個月時間過去了,俞某也沒有還款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不料俞某一口否認。由于沒有借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唐某沒有提供手機上轉賬給被告俞某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屏顯示的收款人“隨風”就是被告俞某。由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90 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微信轉賬截圖雖然是一種證據材料,但這只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而無法證明借款人的身份,也無法證明款項的性質究竟是借款還是其他如貨款、還款等性質的款項。因此,簡單、唯一的微信轉賬截圖不符合證明標準。本案中,原告唐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截屏不僅屬于孤證,且證明力很弱,既無法確認收款人“隨風”就是被告俞某,更無法證明自己和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自然只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微信轉賬又無借條的情況下,可以有以下選擇:一是明確微信賬號所對應的借款人真實身份和轉賬款項性質為借款。為此,最好提前約定,明確某個微信賬號為該借款人所有,在轉賬時應利用微信轉賬的備注功能,備注款項的性質、借款人姓名和償還日期等;二是在轉賬前后,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確對方借款的事實、數額、還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記錄;三是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討時通過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來明確借款的事實和相關具體信息,并保全上述證據,使原來的孤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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